卷一百一十 大学衍义补
卷一百十一
卷一百十二 

    ○简典狱之官

    《舜典》: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

    郑玄曰:“猾,乱也。群行攻劫曰寇,杀人曰贼,在外曰奸,在内曰宄。士,理官也。”

    臣按:此万世命官掌刑之始。盖帝世兵刑合而为一,所谓“蛮夷猾夏”,三代以后则属之兵官而刑官所掌者寇贼奸宄而已,而后世群行攻劫之寇则亦以属兵焉。

    《周官》: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乱。

    吕祖谦曰:“奸慝隐而难知,故谓之诘。推鞫穷诘而求其情也;暴乱显而易见,直刑之而已。”

    蔡沈曰:“秋官卿主寇贼法禁,诘奸慝,刑强暴作乱者。掌刑不曰刑而曰禁者,禁于未然也。”

    臣按:司寇,六卿之一,在虞廷谓之士师,在周谓之司寇,在汉谓之廷尉,唐宋以来刑部尚书侍郎是也。

    《立政》: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苏(国名)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蔡沈曰:“此周公因言慎罚而以苏公敬狱之事告之太史,使其并书以为后世司狱之式也。《左传》苏忿生以温为司寇,周公告太史,以苏忿生为司寇用能敬其所由之狱,培植基本以长我王国,令于此取法而有谨焉,则能以轻重条列用其中罚而无过差之患矣。”

    陈栎曰:“苏公所以为司寇在乎敬,后人之法苏公在乎慎,能慎则能敬矣,固为后之司狱者虑,尤为后之君用人以司狱者虑,能如苏公者则用,否则斥。”

    臣按:苏公一狱官也,敬其所由之狱,谓其能使天下无冤狱可矣,而周公乃谓之能长我王国,且使太史书之以为后世司狱之法,然则治天下岂无他道而必以刑狱培植国家之基本乎?孟子曰:“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仁之效及于天下非百年而不洽,不仁之效一日行之则有一日之害、一年行之则有一年之害,盖不终朝而已遍于寰区矣。所以为此者,固出于其君之心,而所以广君之虐于天下者则其臣为之也,观诸秦隋以来可见已。人君不仁之政固非一事,然皆假刑以行之,假刑以立威尤不仁之政之大者也。周公告成王以立政用人之事,而末举苏公敬狱为言,且欲以为式于天下后世,然不谓之治狱而谓之敬狱,而又欲后人取法而有慎焉。所谓敬、所谓慎,敬则存于心者不敢忽,慎则见于事者不敢肆,虽则以告太史而实以之而告于王也,使为狱官者能用敬慎以治狱,而用狱官者又能择敬慎之人而用之,则凡所以治狱者无非仁而不仁之事则有所不行矣,所行无非仁是能重民命矣,能重民命则足以延国命矣,民命之有永乃天命之所由永也。

    《君陈》:王曰:“殷民在辟,予曰辟,尔惟勿辟;予曰宥,尔惟勿宥,惟厥中。”

    蔡沈曰:“言殷民之在刑辟者,不可徇君以为生杀,惟当审其轻重之中也。”

    陈经曰:“君之喜怒无常情,法之轻重有常理,不徇君而徇理之中可也。君言苟是,从君可也,非从君,乃从理也;君言苟未是,则从理可也,从理乃所以从君也。”

    臣按:成王以是告君陈,即周公告成王以文王罔兼庶狱及不误于庶狱之意也。后世人主惟恐其臣之不徇己,有不徇己者或怒或斥,其视成王之告君陈惟恐其臣之或徇乎己,其人之贤不肖何如也?是固其得于家庭之传、辅弼之训,然其天质之美亦于是乎见之,后世人主所当取法者也。

    《吕刑》:王曰:“典狱非讫(尽也)于威(权势也),惟讫于富(贿赂也)。敬忌,罔有择言在身。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

    蔡沈曰:“当时典狱之官非惟得尽法于权势之家,亦惟得尽法于贿赂之人,言不为威屈、不为利诱也。敬忌之至,无有择言在身,大公至正,纯乎天德,无毫发不可举以示人者。天德在我,则大命自我作而配享在下矣。在下者对天之辞,盖推典狱用刑之极功而至于与天为一者如此。”

    吕祖谦曰:“典狱不得行其公者,非为威胁则为利诱,欲威不能屈、富不得淫,惟在敬忌,无择言在身而已。”又曰:“典狱之官,民之死生系焉,须是无一毫私意,所言无非公理,方可分付以民之死生。天德所谓至公无私之德,到自作元命地位,命是命令,所制刑之命皆是元善不可复加之命方可。后世多以典狱为法家,贱士民之死生寄于不学无知之人,和气不召,乖气常有,所以不能措天下之治。盖掌刑之官代天行罚,天讨有罪,天所以整齐天下之民,元不是自家事,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敬五刑是专敬天理,三德是或当用正直、或当用刚克、或当用柔克各得其当。若不敬天命,为害所逼、为利所诱,用刑必差,须是置祸福于度外,专敬天命,刑无不得其当,则民有所措手足,此所以培养根本,故三代得天下以仁。”

    臣按:刑狱之事实关于天,典刑者惟一循天理之公而不徇乎人欲之私,权势不能移,财利不能动,如此,用刑者无愧于心,受刑者允当其罪,吾之心合天之心矣。然非在我者一于敬而不敢忽、一于忌而不敢肆,行之于身皆可言之于口、无一事而不可对人言者不能也,允若兹,则吾之所存者合乎天心,而吾之所得者纯乎天德矣。彼其生死寿夭之命乃天所以制斯人者,今我德与天一,则制生人之命在我矣。夫天高高而在上,所以制人之命者也,典狱者虽在于下而其所典之职亦以制人之命焉,岂非配享在下乎?典狱之职所系之重如此,膺天命而制生灵之命者可不择其人以用之乎?要之,狱所以不公者,外为权势之嘱托、内为财利之贿赂故也。然典狱之官所以不讫于威富者,其根本则又在于上之人焉。上之人诚严申明祖宗之法,使有罪者不以贿免戒,饬左右之人使掌法者得以执奏,而所用以居是官者,又必得夫存心敬畏秉性刚直之人用之,则法不至于私滥、人不死于非命,人心允合于天心,逆气不伤于和气乎。吁,臣之所为乃承君之所命,臣之所以作民之命由君作臣之命也,臣德克享于天则君德可知也。或曰典狱用刑,人臣事也,蔡氏谓推其极至于与天为一,何哉?天者公而已矣,天以至公之道付之君,君以天讨之公付之臣,臣能奉公与天无间,是即君之所以无间于天也。

    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狱,非尔唯作天牧?今尔何监?非时伯夷播刑之迪?其今尔何惩?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附也),罔择吉人,观于五刑之中,惟时庶威夺货。”

    蔡沈曰:“司政、典狱,诸侯也,为诸侯主刑狱,而言非尔诸侯为天牧养斯民乎?为天牧民则今尔何所监惩?所当监者非伯夷乎?所当惩者非有苗乎?伯夷布刑以启迪斯民,舍皋陶而言伯夷者,探本之论也。苗民不察于狱辞之所丽,又不择吉人,俾观于五刑之中,惟是贵者以威乱政、富者以货夺法。”

    臣按:刑者天所以讨有罪,讨有罪所以安无罪之民也。司政、典狱并言者,以诸侯受天子之命以为一方之主,既司夫民政复典夫刑狱也。政所以安民生,狱所以治民罪,皆奉天子之命以牧养其民,然天子之命即天命也,天子之民即天民也,安民生固所以全其天命,治民罪亦所以全其天命也。有罪者治之则不敢复为恶,而无罪之民皆得遂其生而全其天矣。

    王曰:“呜呼,念之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皆听朕言,庶有格(至也)命。今尔罔不由慰日勤,尔罔或戒不勤。”

    蔡沈曰:“此告同姓诸侯也。参错讯鞫,极天下之劳者,莫若狱,苟有毫发怠心则民有不得其死者矣。罔不由慰日勤者,尔所用以自慰者无不以日勤,故职举而刑当也。尔罔或戒不勤者,刑罚之用,一成而不可变者也,苟顷刻之不勤则刑罚失中,虽深戒之而已施者亦无及矣。戒固善心也,而用刑岂可以或戒也哉?”

    臣按:三代之世,封建之法行,故穆王所戒者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皆其同姓诸侯也。盖天下有天下之刑,一国有一国之刑,天下之刑则天下之有罪者系累于其狱,一国之刑则一国之有罪者禁锢于其狱,人非一人也,五木具其身,百忧婴其心,度一日有如三秋者矣,而为邦国之君典刑狱之政,置其身于安逸之地,忘其人在困厄之中,则有不得其死者矣,吾何惜夫顷刻之劳而不尽吾心焉,而使斯人无罪而就死地哉?一息或怠而致数人之死命,后虽悔之亦无及矣,吾心何由而安哉?此所以用之慰者必以日勤,然后职举而刑当也。

    非佞折狱,惟良折狱。

    蔡沈曰:“佞,口才也。非口才辩给之人可以折狱,惟温良长者、视民如伤者能折狱,而无不在中也。”

    林之奇曰:“佞人御人以口给,如周亚夫诣廷尉责问曰:‘君侯欲反,何也?’答曰:‘臣所买器乃葬器也,何谓反乎?’吏曰:‘君纵不反地上,即反地下矣。’所谓佞折狱也。”

    臣按:折狱之官,人命所系,是以自古典狱之官必用易直仁厚之长者以任之,盖以棰楚之下何求不得,和颜悦色以询之犹恐畏威惧刑而不敢尽其情,况御之以口给乎?

    王曰:“呜呼,敬之哉。官(典狱之官)(诸侯)(同族)(异姓),朕言多惧。朕敬于刑,有德惟刑。今天相民,作配在下。”

    蔡沈曰:“此总告之也。朕之于刑言且多惧,况用之乎?朕敬于刑者,畏之至也。有德惟刑,厚之至也。今天以刑相治斯民,汝实任责,作配在下可也。”

    臣按:先儒谓官伯,官之长。前曰“自作元命,配享在下”,今曰“今天相民,作配在下”,则狱官乃配天者也。人君知狱官可以配天则于命是官也必不敢轻,人臣知狱官可以配天则于居是官也必能自重。穆王于前既曰“念之哉”,念之云者即帝舜恤之之意也;又曰“敬之哉”,敬之云者即帝舜钦之之意也。穆王之作此书虽曰耄荒,然帝王心法之传千载犹可想见,此《吕刑》之书所以见取于孔子也欤。

    《周礼》:刑官之属,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郑玄曰:“乡士主六乡之狱。”贾公彦曰:“刑官,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

    臣按:大司寇一人,即今刑部尚书;小司寇二人,即今左右侍郎。乡士以下,郑注谓主六乡之狱,即今十三司分掌各道刑狱是也,自唐以来分为六部而刑部分四属,曰宪部、曰比部、曰司门部、曰都官部。国初因之,至洪武二十三年始改为十三部,后又加以贵州、交焄为十四,其后弃交焄惟存十三部焉,盖有合于《周官》刑官之属乡士掌六乡之狱之制,可见前圣、后圣之心,其揆一也。

    小司寇之职,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郑玄曰:“登中,上其所断狱讼之数。”贾公彦曰:“群士谓乡士、遂士以下。”

    臣按:登中于天府,说者谓狱讼之中言事实之书也,必登于天府者,以刑所以致天讨,故登于天府而藏之,且示重其书而有谨于用之意。臣窃以为,所谓中者,意者取其所计弊狱讼之得其中者上于天府,使藏之以为法比,后有罪犯有合于是者则援引以为质也,如此,庶于文法为顺。

    乡士掌国中(遂士掌四郊,县士掌野),各掌其乡之民数(遂士掌其遂之民数,县士掌其县之民数)而纠戒之(遂士、县士亦各纠其戒令),听其狱讼,察其辞,辩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遂士、县士皆同,惟旬,遂士二旬、县士三旬)。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附也)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陈尸)之三日(遂士则协日就郊而刑杀,县士则协刑杀,各就其县,馀并同)。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遂士则王命三公会其期,县士则王命六卿会其期)

    吴澂曰:“掌国中谓国中至百里郊也,凡六乡之狱皆在国中。要之者,谓为其罪法之要辞。受中,谓受狱讼之成也。协日刑杀,谓可刑杀之日也。肆之,谓陈尸。期,谓王欲赦之人则乡士职听于朝,司寇听之之日则王以时亲往议之也。”

    臣按:刑官而以士名,则自虞廷已然,其在朝者谓之士师,布列于外者,在六乡谓之乡士、在六遂谓之遂士、在各县谓之县士,各掌其民之数,其所以纠戒令、听狱讼、察虚实、辩曲直、异死刑而为其要辞以职事而听于朝,而司寇听之,三士皆同也,而其日数则不同焉,乡士则旬日也、遂士则二旬也、县士则三旬也。及夫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与司刑之官皆在焉,各以其所犯罪附之于法,合众所丽之法而参议之,士师乃受其成狱,协之于可杀之日,始加以刑杀,而陈其尸者三日,三士皆同也,惟所肆之处则不同焉,乡则市朝也、遂则于其遂也、县则于其县也。若其人之罪有可矜而可疑,王欲免之,六乡则王自会于司寇而自为之期,六遂则王命三公会其期,各县则王命六乡会其期。三士之地不同而皆掌民数,其纠戒令、听狱讼则同也,而皆谓之士焉。夫谓之士者理官也,士居四民之先而列五爵之一,列官分职不皆谓之士而理官独谓之士者,盖以此官民命所系、天讨所寓,国家所以得失民心皆在于此,故非明义理、备道德、通经学者不可以居之,自虞廷以皋陶为士,而周人自秋官卿以下内外掌刑之官皆以士名,盖以示后世,使知刑官之重而不可杂以他流也。本朝定制,风宪官不以吏员为之,深得虞、周之意。

    汉文帝时,张释之为廷尉,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捕属廷尉。释之奏犯跸当罚金,上怒,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之也。今法如是重之,是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惟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其后人有盗高庙坐前玉环,得下廷尉治,释之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无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谓依律而断也),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差,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殽土,陛下且何以加其罪乎?”帝乃白太后,许之。

    杨氏曰:“释之论犯跸,其意善矣。然曰方其时上使人诛之则已,是则开人主妄杀人之端也。既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则犯法者天子必付之有司以法论之,安得越法而擅诛乎?”

    臣按:张释之为廷尉,文帝欲当犯跸者以罪而释之罚金,文帝欲当盗高庙玉环者以族,释之当以弃市,可谓能守职执法而以道事君者矣,其视张汤视上意所欲罪释而为之出入者,不啻鸾凤之与鹰鹯矣。虽然,释之敢言固难,而文帝之能从尤难,后世为法官者固当以释之为法,而文帝之从谏如流,而不饰非拒谏,以私怒刑人,尤人主之盛德也,万世人主所当师焉。

    宣帝本始四年,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之不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起也)(当重而轻,使有罪者起邪心),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鞫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于是选于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

    臣按:汉既有廷尉而又立廷平,后世以大理寺平允法司刑狱,其原盖出于此。本朝设大理寺卿一人、少卿寺丞各二人,又分其属为左右二寺,设正副评事,凡刑部、都察院所问罪狱必俟平允然后法司定罪,若罪名不当,驳回再问。

    魏明帝时,卫觊奏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用者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博士转相教授。”事遂施行。

    胡寅曰:“怀天下者当以仁,理天下者当以义,律令者聊以记刑名之数耳,岂所恃以为治也?惟明于经训者乃能用法,徒贵习法之熟而无保国化民之本,是李斯所以亡秦者也。夫业儒之侮经者尚多有之,况习法而不知仁义之道,其侮法将十人而二五,苟如是,曷若付百官有司于胥吏哉?自后世观魏之所以存,岂系于有律博士,而其所以亡者,岂系于律令之烦省乎?卫觊之言,非经邦之令猷也。”

    臣按:卫觊欲立律博士,是欲以国家弼教辅治之大典付之不通经之吏胥也,胡氏非之诚是矣。夫吏胥之不通经,固不可以掌律令,然于律之名例条贯犹其所习也,而后世乃至以狱事付之武夫嬖幸,则并法比之不知焉,则是设为刑狱以立威制人,非以弼教辅治也,固非圣人制刑之意,亦岂天讨有罪之公哉?

    唐太宗初即位,盛开选举,或有诈为资荫者,上令自首,不首者死,俄有诈伪事泄,大理少卿戴胄断流,上曰:“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断流,是示天下以不信,卿欲卖狱乎?”胄曰:“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上曰:“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胄曰:“法者国之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欲杀之,既而不可而置之于流,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若顺忿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上曰:“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

    臣按:胄谓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其失正与张释之同,其所谓“法者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而言者一时喜怒之所发,陛下发一朝之忿而欲杀之,既而不可而置之于流,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则名言也。太宗不徒不怒之,而且奖之,真好治纳谏之主也,后主宜法焉。臣尝因是而论之,国家之法固不可以不守,而人君之言亦不可以失信,言一失信后虽有言人莫之信矣,然而欲存人君之信而于祖宗之法则有妨焉,如之何则可?曰为人上者当熟思审处而后发于言,前有所违,后难于继,断然不出诸口也,为人臣者则当遏绝之于发言之初,不待其形见于事为之著,如此,则是能致其君于无过之地矣。

    贞观初,诏殿中侍御史崔仁师覆按青州谋反狱,仁师止坐其魁首十馀人,馀皆释之。大理少卿孙伏伽谓仁师曰:“足下平反者众,人情谁不贪生,恐见徒侣得免,未肯甘心。”仁师曰:“凡治狱当以仁恕为本,岂可自规免罪而不为伸邪?万一暗短误有所中,以一身易十囚之死亦所愿也。”

    臣按:崔仁师谓“治狱以仁恕为本,岂可自规免罪而不为伸”,后世治狱者往往自规免己之罪,不复顾人之死生,皆仁师之罪人也。

    太宗时,大理少卿胡演进每月囚帐,上览焉,问曰:“其间罪亦有情可矜容者,皆以律断?”对曰:“原情定罪,非臣下所敢。”上谓侍臣曰:“古人云鬻棺者欲岁之疫,匪欲害人,利欲售棺故尔。今法司覆理一狱,必求深劾,欲成其考,今作何法得使平允?”王圭奏曰:“但选良善平恕、断狱允当者赏之,即奸伪自息。”上善之。

    臣按:欲得狱平允,王圭欲选良善平恕、断狱允当者赏之,臣窃以为断狱之吏固欲选良善平恕者,然其本则在人君焉。人君苟存好生之心,钦哉钦哉,惟刑之恤,虽不赏之,彼亦不敢深刻矣。

    太宗尝与侍臣论狱,魏徵曰:“炀帝时尝有盗发,稍涉疑似悉令斩之,凡二十馀人,大理丞张元济怪其多,试寻其状,内五人尝为盗,馀皆平民,竟不敢执奏,尽杀之。”太宗曰:“此岂惟炀帝无道,其臣亦不尽忠,君臣如此,何得不亡?公等戒之。”

    臣按:太宗无事时与群臣论狱,魏徵论及隋炀之无道杀人,而太宗责臣之不忠,且曰:“君臣如此,何得不亡。”噫,隋之君臣如此所以亡,唐之君臣如此所以兴,后世人主不可不知也。

    武后时,万年主簿徐坚上疏以为:“《书》有五听之道,令著三覆之奏,比有敕,推按反者得实即行斩决,人命至重,死不再生,万一怀枉,吞声赤族,岂不痛哉?此不足肃奸逆而明典刑,适所以长威福而生疑惧,臣望绝此处分,依法覆奏。又法官之任,宜加简择,有用法宽平为百姓所称者愿亲而任之,有处事深酷不允人望者愿疏而退之。”

    臣按:徐坚谓推按反者即行斩决,不足肃奸逆而明典刑,而适所以长威福而生疑惧,非独于反狱一事为然,凡人君用人纠察人过咎,委任之专而信任之不疑,皆有此弊。

    武后时,刺史李行裒为酷吏所陷,秋官郎中徐有功固争不能得,侍郎周兴奏有功故出反囚,当斩。太后虽不许,亦免其官。然太后雅重有功,久之复起为侍御史,有功伏地流涕,固辞曰:“臣闻鹿走山林而命县庖厨,势使之然也。陛下以臣为法官,臣不敢枉陛下法,必死是官矣。”太后固授之,远近闻者相贺。

    臣按:有功当酷吏告密罗织之秋,独能以平恕为心,,可谓特立不倚者矣。武后虽女主,然亦知雅重其人,当死而生之,既废而起之,固辞而受之,可见天理之在人心者未尝泯,特人臣立志不坚,见理不明,过于徇人而切于为己耳。后世人主一废其人即不复用、不复问往事之如何,顾反出一女主下哉。

    武后时,法官竞为深酷,惟司刑丞徐有功、杜景俭独存平恕,被告者皆曰:“遇来、侯必死,遇徐、杜必生。”

    臣按:当武后酷吏淫虐之时,而徐有功、杜景俭独存仁恕,是知人心之天理,虽以暴虐之君,无不有之,但掌刑之臣不能执正守法耳。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始用儒士为司理判官。

    臣按:州郡设官理刑亦犹周官乡士、县士之比,然谓之士者,以刑狱人命所系,不可专委之吏胥。士读书知义理,不徒能守法,而又能于法外推情察理,而不忍致人无罪而就死地,名重于利,吏胥虽曰深于法比,然后能知法也,而不知有法外意,苟狱文具而罪责不及已足矣,而人之冤否不恤也。宋太宗始用士人为司理判官,其有合成周之制欤。

    淳化元年,令刑部定置详覆官六员,专阅天下所上案牍,勿复公遣鞫狱吏。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并以京朝官充,若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鞫狱,辞日上必临遣谕旨曰“无滋蔓,无留滞”,或赐以装钱,还必召见,问以所推事状,著为定令。

    臣按:宋于法司常员之外,专置官以阅天下所上案牍,及推勘大狱,临遣必谕旨优赐,竣事又召见请问,人君留心狱事如此,奉命以推治者其有不尽心者乎?

    二年,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命常参官主之,凡官内州府十日一具囚帐供报,有疑狱未决者即驰传往视之,州郡敢积稽留大狱久而不解及以偏辞按谳情不得实并官吏用情者,悉以闻。

    臣按:后世于藩方设官司刑本此。在宋为提点刑狱司,在元为肃政廉访司,本朝于藩方各置提刑按察司,凡十有三处。

    是年始制审刑院于禁中,兼置详议官六员,凡狱具上奏先由审刑院印讫以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乃下审刑详议,申覆裁决讫以付中书省,当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闻,如命论决。

    臣按:宋制即有刑部、大理寺,而又立审刑院于禁中,事虽详审,然不无重复。本朝有狱事先由刑部、都察院鞫问,然后送大理寺,有不允者驳回再问,既允然后问,闻奏取旨,事体归一,可为万世彝典。

    真宗景德四年,复置诸路提点刑狱官。先是,帝出笔记六事,其一曰勤恤民隐,所虑四方刑狱官吏未尽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灾沴。先帝尝选朝臣为诸路提点刑狱,今可复置,仍以使臣副之,引对于长春殿遣之。

    臣按:宋太宗始置诸路提点刑狱,既而罢之,至是复置。本朝置提刑按察司,其职虽纠察一道官吏,不专于刑,然以提刑入衔则固重在此也。

    神宗熙宁七年,置律学设,教授公试习律令生员义三道,先是置刑法科其考试,关防如诸科法。

    司马光曰:“律令格式皆当官者所须,何必置明法一科使为士者豫习之?夫礼之所去,刑之所取,为士者果能知道,又自与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炼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非所以长育人才、厚风俗也。”

    臣按:自隋人作律以八字为义例,遂致文深而义晦,甚失古人使人易晓难犯之意。今后律文宜详备其事、浅易其文,凡其罪名轻重、决杖多寡,皆须明白详载,不厌简帙之繁,不惜文辞之复,使检阅之间粲然于目、灼然在心,不必深于文墨者然后晓之,凡有目者粗知文义无不晓然也。如此,何用说官教训立法,考试设科取用为哉?惟用士人之通经术、知道谊者为之,遇有刑狱按律处罪,律所不载及有可疑者引经断狱,取裁于上可也。

    以上简典狱之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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