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04 中华文库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四 户律 户役
脱漏户口
- 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
- 若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有赋役者亦杖一百,无赋役者亦杖八十。若将另居亲属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户附籍者,各减二等,所隐之人并与同罪改正,立户别籍当差。其同宗伯叔弟侄及婿,自来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
- 其见在官役使办事者,虽脱户止依漏口法。
- 若隐漏自已成丁人口不附籍,及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入籍当差。
- 若隐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隐之人与同罪,发还本户附籍掌差。
- 若里长失于取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县提调正官首领官吏脱户者,十户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并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官吏曾经三次立案取勘,已责里长文状叮咛谕者,事发罪坐里长。
集解
户谓一家,口兼男女。赋谓田粮。役谓力差。首三节是脱户法,各减二等指有无赋役言,就于一百或十上减所隐之人,即他人及另居亲属。次二节漏口法,脱漏本家者止坐户首,脱漏他人者,人己同罪。后一节里长、提调首领官吏坐罪法,不言隐蔽者,隐蔽即是脱漏。
大明令
凡各处漏口脱户之人,许赴所在官司出首,与免本罪,收籍当差。
会典
洪武三年,令本部榜谕天下军民:凡有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诏本部:籍天下户口及置户帖,各书户之乡贯、丁品、名岁,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帖给与民。令有司点闸比对,有不合者发充军,官吏隐瞒者处斩。
成化二年,令在京军职:漏报户下舍人者发边立功三年。
一家曰户人丁曰口籍谓册籍附籍谓附写人丁于册也赋者田差脱粮役者当差有赋役谓有田粮当差者也无赋役谓无田粮止当本身杂泛差役者也另居亲属无外姻言以下不分曾分居无言婿例之可见各减二等各字指有赋役无赋役言人年四岁附籍十六以上曰成丁始有差役十五以下曰不成丁与老疾俱免差役此增减年状之弊所由起也年谓年岁状貌此条作三假看首言脱户有二项一有赋役无赋役其罪亦分二等故将自口一户全不附籍并将他全户蔽在户不另行报册及与他人相冒合户籍均为脱户但有赋役者则所避多家长皆杖一百无赋役者则所避少家长皆杖八十若将另居亲属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其隐冒之情虽一而分终不同故各减二等有赋役者本户家长杖八十无赋役者杖六十所隐之人如系他人亦照卜全科如系亲属亦照上减科故曰并与同罪其法亦坐家长所脱之户在本家则令附籍在他人及另居亲属则令改正立户有赋役者各依赋掌差无赋役者各当杂泛差役其同宗伯叔弟侄及女婿不曾分居则与另居亲属有间许其别户附籍不在断罪改正之限其见在官役使干办公务等人有犯脱户者则身既有名在官与全然脱户者不同故止依漏口法科断次言漏口亦有二项一巳成丁一未成丁其罪亦分二等故将本户成丁人口隐漏不符户籍及将所报年状妄行增减未老作老非幼称幼无疾作废疾以免差役者其情重故家长计口科杖罪止杖一百若将未成丁人口隐漏不报者则未有差役其情轻故家长计口论笞罪止杖七十俱令报籍验丁当差若将他人丁口隐蔽而不符报籍者罪亦如之所隐之人与同罪皆照上项巳未成丁口论罪发入本户附籍各当本等差役不言另居亲属又而言亦减二等科之末节总承上二假言里长官吏之罪其法亦分三项有失勘有知情有受财失勘者在里长与人户杂处近而易知官吏与人户悬隔多而难察故脱户之罪里长罪止一百吏罪止杖八十漏口之罪里长止笞五十官吏罪止笞四十如知其漏脱之情而故纵之者则里长官吏并与上项脱户口之人同罪若受财而故纵者则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轻则仍从本条如官吏取勘明白及曾经三次立案行下里长取有不致脱漏文状又经叮咛省谕而不行用心检勘或故纵或受财以致脱漏者则非官吏之罪矣独坐里长即以失勘知情受之罪坐之
人户以籍为定
- 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
- 若诈称各卫军人不当军民差役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集解
诈冒二字虽可分,然亦相因。盖如旧户诈作逃绝,又冒他人之户,欲以脱免前籍,避重就轻也。
役因户而出,俱一件事,故下文官司只言脱免。
变乱版籍是以军作民、以灶作匠之意。
诈称各卫军人,不是冒军,是自称系军以避民差,又不当军也。
大明令
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人户,许各以原抄籍为定,不得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
六年,令军户不许将弟男子侄过房与人脱免军伍。
会典
景泰二年奏准: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户内如果别无军匠等项役占规窒碍,自愿分户者,听。如人丁数少及有军匠等项役占窒碍,仍照旧。
凡各里旧额人数,除故绝并全户充军不及一里者,许归并一里当差,馀剩人口发附近外里辏圆编造,不许寄庄,违者所在有司掬问,田地入官。
其军卫官下家人、旗军下老幼馀丁曾置附近州县田地,原将人丁事业于所在州县附籍纳粮当差者,听。
凡各处招抚外郡人民在境居住,及军民官员事故改调等项,遣下家弟男子侄置有田地,已成家业者许令寄籍,将户丁事产报官,编入图甲纳粮当差,仍于户下注写原籍贯址、军民匠灶等户及收籍缘由,不许止作寄籍名色,如违,所在官司解京,发口外充军,田产入官。
凡攅造黄册,如有奸民豪户通同书手,或诡寄田地、飞走税粮,或瞒隐丁口、脱免差徭,或改换户籍、埋没军伍匠役者,或将里甲挪移、前后应当者,许自首改正入籍免本罪,其各司府州县委官并当该官吏提督书算姓名贯址,造册一本缴部,如有似前作弊者,事发问罪充军。
三年,令各处攅造黄册官吏里书人等:捏甲作乙、以有为无、以无为有者,事发,所在法司解京,并发口外为民。
弘治三年奏准:各处大造黄册,如经该官吏不用心查对里书,故将将原册改抹,致有丁口增减、田粮飞走、户籍错乱者,本犯发附近卫所充军,里书发口外为民。若干碍监造官员,亦治以枉法重罪。其黄册到部,送后湖查考申问,查有洗改字样过违限期,先将差来人问罪。若事干军伍、税粮重情,一体查究,照例处治。
正统七年诏:免年七十以上无依单丁、无力富户,仍照数于本州县殷实人户佥补,逃者本身问罪,全家起发,永远充军。
问刑条例
- 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原卫发册清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等发附近卫所,俱充军。官吏参究治罪。
附考条例
- 买卖官军子孙二款,见略人略卖人下。
军改条例
- 勾补军役,若正军户下本有人丁,比先朦胧捏作无勾,即便改正勾解,与免前罪,如仍扶捏回申照,依榜例军丁发边远充军,原保结里邻人等收发附近卫所充军,官吏依律坐罪。
- 各处军户内应继壮丁怕充军役,故自伤残者,全家发烟瘴地面充军。
- 故军户下止有人丁年七十以或笃废残疾不堪充军者,保勘事实,明白回报定夺,不必起送。官吏人等不许因而作弊,将不系此等老疾之人朦胧妄报,脱免军役。
- 军户有等倚恃豪强,因充粮里老人每遇勾取之际,买求官吏及勾军人员挟制,小民贫困户朦胧保结,及有里老人等俱系军户,遍年互相捏故回申,许照榜例首告改正。如是仍不改正,事发正军解发原卫户下,再罚一丁发附近卫所充军。
- 为事编发及调卫旗军,多有更易姓名、乡贯,及到卫所,又不将原籍、原卫丁口从实供报,着役之后或逃或故,卫所止凭原报乡贯、姓名坐勾,有司回无名籍,似此迷失者多。若有此等作弊之人,照依榜例正军发边远充军,家下另选壮丁补伍。里邻知而不首者,依律问断。〈(此是榜例全文内摘出条例)〉
- 故军户下止有人一丁充生员,起解兵部,奏送翰林院考试。如有成效,照例开豁军伍。若无成效,仍发充军。
一各处卫所并议卫司官军舍馀人等及灶户置买民田一体坐泒粮差若不纳粮当差致累里长包赔者俱问罪其田入官
如诈军作民冒民脱匠之类变乱如改军为民改民为匠之类不当军民差役谓诈为军人以避民差又不当军也此言军民驿灶医卜工桨等诸色人户并以原报版籍为定以应当差若将用户计诈冒别籍脱免本色以避本户之重差就别户之轻差者杖八十其官司不行取勘而准脱免及与民纷更里甲而变乱版籍者罪同亦杖八十军民人等各改正从原籍掌差若前项诸色人等欺暪官司全然不当军民差役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琐言称充军之意全在诈称国初军强民弱诈冒军人便有倚强之意故遂坐充军之罪不然脱户止杖一百何处充军哉
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
- 凡寺观庵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刱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道发边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
- 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
集解
刱建是始作增置,是本有一寺又添一寺,僧道必先还俗入籍,然后充军。
问刑条例
- 僧道,府不得过四十名,州不过过三十名,县不得过二十名。若额外擅收徒弟者,问发口外为民,住持还俗,官知而不举者,罢职。
- 凡汉人出家习学番教,不掬军民曾否关给度牒,俱问发原籍各该军卫有司当差。若汉人冒作番人者,发边卫充军。
附考增例
- 天下寺、观、庵、院、祠、庙,除旧额外,不许一应人等私自创建、饰以金碧,违者依律治罪。其僧道工匠人等如有铸造雕刻神像、镀金贴金、供养货卖者,比照此例问拟,仍将创造房屋拆毁,并地基、神像等物入官,公用烧毁。
一凡僧道擅徒弟不给度牒及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个月并坐罪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
一僧道犯罪虽未给度牒悉照僧道科断该还俗者查发各原籍当差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寺观庵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照旧还俗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治以罪
此见寺观庵院皆为淫祠不得私刱僧道冠尼僧皆为异端法所必禁不得私度所以禁邪术而崇正道也故其寺观庵院除以前刱建有名额见在数所之外其僧道等人如有私自刱增置者杖一百各还俗入籍收报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如若僧道不曾请给礼部度牒私自簪冠剃发者杖八十若事由家长家长当罪僧道但令还俗其寺观住持及亲承经教师主私度者亦同杖八十并还俗当差此但言僧道其尼僧女冠同人既充军为奴则地基材皆当入官矣
立嫡子违法
- 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者罪亦同。
- 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
- 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
- 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
- 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
- 若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问刑条例
- 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给财产。若无子之人家贫,听其卖产自赡。
集解
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谓本生有子也,欲还者,听。
须看一及字,谓所养父母有子而本生无子也。
乞养义子,在律本许,但令从己姓为嗣,列于昭穆则乱宗族矣。
遗弃小儿,四岁以上不送官,以收留遗失论。二岁以下许从其姓,乃无人认识、不知其姓名者耳,然亦不许为嗣。
尊卑失序,谓不是子行,若应继者多听择所爱。
附考增例
- 军民无子立嗣,务要遵照律例,其间有择立贤能或亲爱者,亦要昭穆相当,伦序不失,如违,许令改正。
子正妻所生之子长子众妾所生之子也此条六节立子以嫡无嫡立长国家定法若有舍嫡长子而立嫡次或庶子及嫡妻无子舍庶长子而立庶众子者是谓违法故并杖八十改立应立之子此明嫡庶之分若养同宗之人为子则所养父母即其父母矣其所养父母无子而辄舍去是谓背恩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承嗣此谓本生有子者言耳若所养父母生有亲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愿还者听及字须重看此著恩养之权若乞养异姓义改姓为嗣是乱巳之宗族矣以子为异姓人之嗣是乱人之宗族矣故并杖六十其子各还归本宗然惟改乱族者坐罪则不改姓而养为养子律所不禁矣此严族类之辩若遗弃三岁以下小儿则幼小无知可哀怜故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但不得立以为嗣止曰三岁以下小儿养四岁庂上者当以收留迷失论矣此慈孤幼之意若立嗣者虽系同宗之人必明伦序之大明令之言备矣如有尊卑失序者则与立异姓以乱宗族者无异故其罪亦如之杖六十其子归宗改立应继之人此正昭穆之伦庶民下贱本当服勤致力不得存养奴婢惟功臣家有之庶人而存留畜养是僭分矣故杖一百其存养男女即放从良此别贵贱之等是皆正伦理厚风俗而窒乱源律所以为垂世立教之书也
收留迷失子女
- 凡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 若收留在逃子女而卖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其被卖逃之人又各减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从重论。
- 其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隐藏在家者,并杖八十。
- 若买者及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 若冒认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集解
隐藏在家者,未定买留之计也。
收留在逃,不言给亲者,恐在逃之罪或是绞、斩等项,故临时区处也。
收留成奸后卖,招内须除刁奸。
〈纂注〉不送官司句通下二节收留在逃隐藏在家而言在逃者不言给亲恐逃罪有该斩绞离等项待临时区处也在逃之人又各减一等句止承本节谓又减收留在逃而卖者之罪非减而又减之谓也冒认或当官或收留人处或他处皆是此言留他迷失及在逃子女若奴婢皆当送官召人职认如有不送官司卖与他人及自为奴婢妻妾子孙均属有罪但迷失出于无知子女本系良人而卖与人为奴婢是贱辱之也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犹为良也故杖九十徒二年半奴婢原贱类卖为奴婢仍为贱也故杖九十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亦为良也故杖八十徒二年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悯其情也若收留在逃子女奴婢而卖者则与卖迷失者有间故各减卖迷失罪一等其子女奴婢亦与迷失而被卖者不同故各坐罪但卖者减者减一等如卖子女为奴婢杖九十徒二年半则被卖者杖八十徒二年为妻妾子孙八十徒二年则被卖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卖奴婢为奴婢者杖八十徒二年则被卖者杖七十徒一年半为妻妾子孙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则被卖者杖六十徒一年若在逃罪重者又从重科断轻则仍依本条若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则与卖与人者无异故其人如系迷失则以卖迷失各罪坐之如系在逃则以卖在逃各罪坐之故曰罪亦如之不言被收为奴婢妻妾子孙之罪者会上文而言迷失亦不坐而在逃亦减科也若买者及牙保知迷失在逃之情而故行承买说合减前二项卖者罪一等其价并追人彼此俱之赃也不知者不仕追价还主若冒认也人弓女为女婢为妻妾子孙则朦胧妄冒与收留迷失而妻妾子孙者则朦胧妄冒与收畜迷失而卖者何异故即以其罪坐之冒认他人奴婢者不问为奴婢妻妾子孙并杖一百此不分迷失在逃者之情重故也
备考
〈迷失在逃子女奴婢若度民之家买为奴婢者虽不知情仍依存养奴婢律论罪〉
赋役不均
- 凡有司科征税粮及杂泛差役,各验籍内户口田粮,定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贫挪移作弊者,许被害贫民赴拘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告,当该官吏各杖一百;若上司不为受理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集解
受财者,通官吏及上司而言。
大明令
- 凡民年八十以上,止有一子,若系有田产应当差役者,许令雇工人代替出官;无田产,许存侍丁,与免杂役。
- 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至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
会典
弘治六年令:官司私役民壮者,照依私役军馀例问罪。
问刑条例
- 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官,直隶、巡按、御史严督、府、州、县掌印正官审编均徭,从公查照岁额差使,于该年均徭人户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加增馀剩银两。贫难下户并逃亡之数听其空闲,不许征银及额外滥设听差等项差科,违者听巡抚巡按等官紏察问罪,奏请改调;若各官容情不举,各治以罪。镇守衙门不许下预均徭。
- 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县掌印官,如遇各部派到物料,从公斟酌所属大小、丰歉坐派,若豪猾规利之徒买嘱,该吏妄禀编派下属,承揽害良民者,俱问发附近卫所充军,各该掌印官听从者,参究治罪。
〈纂注〉赋役二字重役字科泒征取也差役二字总承税粮杂泛而言盖编定差役有二样有取于田丁者照税粮当差即有赋役之谓有取于人丁者照本身当杂泛差役即无赋役之谓此云科税粮及杂泛如云泒取田粮之差及杂泛之差也观下文曰科差曰放富差贫皆言差可见疏议以税粮差役配则与首条赋役之说不合矣放富差贫二句串自受财兼当该官吏上司而言此见户口税粮皆差役之所自出凡有司科泒征取税及杂泛二项差役必须验其内户口税粮之寡定立上中下等以为差役之轻重若放富差贫那移等则作弊则轻不得其平矣许被害贫民赴拘管经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告当该官吏各杖一百改正均其平上司不为受理者杖八十若有司受财而富上叵受财而不理各计赃重于杖八十杖一百者以枉法重重论琐言谓此条附于户役之下专以差役言验户口者役之出于力者也验税粮者役之出于赋者也役出于赋者为多故总谓之赋役足破诸之误矣
丁夫差遣不平
- 凡应差丁夫杂匠而差遗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 若丁夫杂匠承差而稽留不著役,及在役日满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等罪,止笞五十。
集解
丁夫如水马驿站之类。
杂匠谓杂泛差役,有手艺而官司差为官作之类。
恐非此见应该差遗之丁夫匠须当均其劳佚若主掌夫匠之人有所差遣而使劳者常劳佚者常佚是谓不平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丁夫杂匠承领差遣而稽迟不即著役则为抗违其役限巳满而不放回则为留难各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此与上赋役不均无异但彼泒征于民者不均之大此是见役于官者不平之害小故罪有轻重之别
隐蔽差役
- 凡豪民令子孙弟侄跟随官员隐蔽役者,家长杖一百;官员容隐者,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跟随之人免罪充军。
- 其功臣容隐者,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年,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依律论罪。
集解
此谓豪民无故令子弟跟官,非贫民包门皂有名色之。
此若自己跟随,亦须免杖充军
功臣四犯亦依上律论罪。
〈纂注〉官员不专指本管及见任曰官员者见其有势力也家长即豪民容隐谓容留其人而隐蔽差役也依律论罪谓亦照容隐及受财枉法之罪也必四犯然后论罪者以其为应议之人也此见官员势力足以庇民若豪强之人令其子孙弟侄投托跟随以随以隐蔽户内之差役者非惟靠损贫民抑且有玩法度家长杖一百官员容隐者与同罪亦杖一百若受财而容隐者则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原跟随之人免其杖罪发附近卫分充军若功容隐者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合得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依前律条如容隐亦杖一百如受财亦计赃从重故曰依律论罪其三犯以前功臣虽附过住俸家长亦杖一百跟随之人亦充军
禁革主保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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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勺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徙○其合设耆老须于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闲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杖六十当该官吏笞四十
〈纂注〉保者乡舍之称主保主管一保之事者小里长里长之次保长一保之长主首又主管甲首者此名色历代所称不一如元称主首者可见六十曰老七十曰老凡各处府州人民每一百户内议定一里分管十甲各设里长一名甲首十名轮定年分应当一里之役催办钱粮勺摄公事此外若有巧立名色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项名色于所部横生事端扰害良民者杖一百迁徙令比流减半准徒二年其一里之中合设老一人须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充若罢闲吏卒及曾决罚之人应充犯人杖六十当该官吏滥者笞四十 按妄称主保等项名色不著官司之罪者既曰妄称则非官司所设立亦非官司所得知也以罢闲吏卒及有过之人应充耆老者官吏虽笞四十若受财而容其滥充则当以枉法从重论矣
逃避差役
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故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巳者各与同罪若里长知而不逐遣及原管官司于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吝不发者各杖六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经附籍[L75]差者勿限外逃者论如律○若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调官吏故纵者各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不觉逃者五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
〈纂注〉民户犹言人户不言民人而言民户恐有合家共逃者杂户谓驿灶医卜等户或谓犯罪散配诸司如功臣家之奴非也盖奴婢不立户籍功臣奴逃与提调官何预而罪之丁夫杂匠独言在役者谓其轮该在官听使之日也盖此等人更替应役与工乐杂户常川在官听役者不同此见州县人户分土定籍各有本籍差役若有逃住邻境州县躲避者是谓奸民杖一百发还原籍掌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不行拘管而纵其逃避及所在邻境人户将所逃之人隐蔽在巳不行首告者是奸也各与逃避之人同罪亦杖一百若邻境里长知其人户隐蔽而不行逐遣回还及原管官司知其逃避所在而不移文起取还籍或虽起取而所在官占吝不发是养奸也各杖六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经附籍当差者勿论限外逃者亦如前律科罪若丁夫杂匠轮该上役之日及工乐杂户常川应役之人逃则与人户全然逃避不同故止计日论笞罪止笞五十提调官吏故纵逃者与同罪亦笞五十受财故纵计赃重于笞五十者以枉法从重论不觉逃者与故纵有间故计人论笞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免罪此逃避罪不分首从及还归本所者依名例律减罪二等
条例
一沿边沿海地方军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洞寨海岛潜住究问情实俱发边远卫分永远充军本管里长总小旗及两邻知而不首者各治罪有能擒拿送官者不问汉土军民量加给赏
点差狱卒
凡各处狱卒于相应惯熟人内点差应役令人代替者笞四十
〈纂注〉官府设立狱卒所以防范狱囚必于相应惯熟人内点差应役者以所系者大故也若其人巳承点差应役而令他人代替者笞四十夫曰相应则虽惯熟而不相应者不在点差可知矣曰笞四十止罪其不亲若有疏虞误事自依不觉失囚条拟断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监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久占在家使唤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钱六十文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杂役者勿论其所使人数不得过五十名每名不得使过三日违者以私役论
〈纂注〉此见有司官之于部民监工官之于夫匠其势相临易于驱使故特此律既计名以科其罪复追值以给其人也然曰百里之外则役于近者无禁曰久占在家则役于暂时者无罪可知矣若有吉凶如克婚丧葬之类及在家借使杂役者勿论虽得役使而其人数不得五十名每名亦不得过三日违者以私役论如五十人内如有一人役过三日虽三日内而役至五十人以上其科罪追值亦如私役之法 按私役弓兵铺并追雇入官与此追给不同者部民夫匠本非在官常役之人若弓兵铺则在官役使者故一则追给其人一则追收入官也
别籍异财
凡祖父每父每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须祖父每父每亲告乃坐〉若居父每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须亲以上尊长亲告乃坐〉
〈纂注〉别籍财二项开说或分籍而财未分或异财而籍未别皆是故唐律云别籍异财不相须此律文明白前云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者恐其或奉亲命非他人所与后云须期亲以上尊长亲告乃坐者恐其或奉遗命非外人所知此文制律之微意也
卑幼私擅用财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纂注〉旧注谓弟辈曰卑子辈曰幼父辈尊财矣财虽为公共之物但卑得用之不得而自擅也尊长得掌之不得而自私也若卑幼不禀命而私用是谓专擅尊长当分散而均平是为利巳故各以贯数科罪并罪止杖一百其应分财物照数均分卑幼用过财物花费不追按卑幼吊他人盗巳家财物加擅用罪二等此私用与盗何异止以私擅科断且不曰盗而曰擅者盖家乃应得之物但不禀命于尊长而擅用之与故引外人潜盗不同故所用虽多亦止杖一百正以笃亲亲之恩也如此
收孤养老
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
〈纂注〉笃废疾解见名例律应收养字重看此条予惠因之意凡鳏寡孤独及笃疾废疾之人其有困厄贫又无内外亲属依倚不能自存者所州县有司官相应于养济院收养而存恤之若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是谓不仁故杖六十若巳收养而官吏将其应给衣粮克减者则盗何异故并赃守自盗不分首从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