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选举诉讼,初选为三级审,覆选为二级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