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01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01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1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明知其父所持之物系他人寄存而窃取者自应依刑律第三八一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