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01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01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1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债务人遵执行命令缴案官票作废应查明判决以定债务人应否负担损失如系判明债务人应偿还票银而其既于未作废日以前缴厅自不任赔偿损失之责否则债务人仍应担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