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04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05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5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妻常住母家忿而强卖者既非图利自应依补充条例第九条处断其妻对于本夫得迳行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