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06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06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6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意图离婚而虚构事实向官厅告诉者并非意图他人受刑事处分不成立诬告罪但如有侮辱之故意在公开法庭亦为此项陈述时自可认为分然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