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09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09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09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不服官厅之处分应依法诉愿或提出诉讼于平政院普通司法衙门无庸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