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0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110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110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0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犯案件改处违警法罪名者原告诉自可呈诉不服惟应以地方审判厅为第二审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