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1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1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1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继母与嗣子因废继涉讼判决结果继母无处分遗产之权其诉讼拘束中之买卖行为自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