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1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1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2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不服初级管辖之执行命令得向地方厅声明抗告不服自仍可向高等厅声明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