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3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3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3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警备队之长官士兵如有犯罪依法本应由军事机关审理无庸再行委托普通司法机关代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