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3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3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3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方有公诉案一方另自提起诉讼于民事有所请求者则为纯然之民事诉讼无所谓独立私诉

  当事人对于县判声明不服本可认为有合法之上诉声明又县知事审理诉讼于实体上之裁判不能以批为之

  被告人提起反诉自应征收讼费至第一审因反诉人未缴费用不予受理审判者仍应令其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