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4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4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4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关于不动产之执行自非依拍卖方法办理不可惟须先查明该债权人等之债权果系确实并非串冒且于前诉卖产有不能知情非其懈怠情形始得准予另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