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4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4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4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惩治盗匪法之罪既无处罚未遂明文该法之未遂犯自得按照刑律各本条减等处断

  盗匪被官署追摄为人隐匿不法行为未经发觉之人尚难论以本罪但须查明有无事前帮助情形

  盗匪触犯各条文如合于加重专条自应科以加重之罪若仅本刑相等除合刑律二六条条件外应依二三条各科其刑

  容留匪徒并有隐护情形意在资其便利者自可以事前帮助论

  供犯罪所用之物本以动产为限栽种罂粟之土地不得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