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4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5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5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债务人踪迹不明原诉讼代理人应为执行程序之证人陈述债务人之所在及其财产之有无如系违法伪证自可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