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5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5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5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律所称被追摄人包括业经官署通缉票捕者而言不以现被跟踪追捕之人为限

  明知为匪而藏匿家内供给饮食如于匪徒所犯具体事实且系知情故意资以便利俾其易达目的者应以事前帮助论

  匪徒所给钱洋若系赠与意思而显多出伙食代价之外受赠人且明知其为赃物者并应科以受赠赃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