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75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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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176号解释→ |
堕胎罪第三三七条应认为第三三五条所列之人犯第三三四条罪者之加重规定至土婆如果以收生为业未经官厅准许仍应认为第三三五条所称产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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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罪第三三七条应认为第三三五条所列之人犯第三三四条罪者之加重规定至土婆如果以收生为业未经官厅准许仍应认为第三三五条所称产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