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86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118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118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8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未决羁押抵刑之部分无妨算入刑律第六十六条所定期限之内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