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9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9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9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烧毁或毁坏自己与他人公共所有物仍应以他人所有物论

  管理乐户妓女章程第十二条二款无论与刑律伤害罪条文有无关涉之效力既较行政章程为强对于处罚之人仍得提起公诉

  开设烟馆因供人吸食兼售烟膏自系一罪若以贩卖之意思另行出售者则应更论贩卖之罪

  印花税法应科罚金之案件既由审检衙门处罚如有不服自应由上级审检衙门受理

  证人所处罚金系秩序罚性质应制作决定如有不服亦得声明抗告

  再审案件如经再审衙门将其原裁判撤销则原上告审判决无所附丽当然失其效力不生撤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