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2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非子女而买卖者应审酌事实依略诱及和诱处断知其情而买者以共犯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