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23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3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3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既经业主有效撤佃之后若佃户补清欠租不经业主同意仍不能回复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