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23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3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3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证人之义务不问其是何职分均应遵传到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