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25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5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5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共有人对于共有常产之一部告争回赎非不合法其他共有人不愿参加亦应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