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26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6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6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现行律婚姻条例所载馀亲主婚并未指明卑属不应在内亦无必须同居之限制故馀亲中主婚其在婚嫁之子女已达成年者主婚人但系成年馀亲他人不得告争若婚嫁子女未及成年则由馀亲之充保护人者主婚惟主婚权人如有嫌隙虐待故意抑勒阻难或其他不正当行使主婚权之事实者均应认其丧失权利

  同宗为婚无法律上利害关系之族人不得告争审判衙门审理诉讼不能不告而理故除此项事实经合法成讼得以职权调查裁判外自难为无诉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