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27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7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8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惩治盗匪法四条一款本系刑律关于危险物之特别法该法既无褫夺公权之规定自应依刑律二○九条核断

  匪徒如果于匪首收藏爆烈物意图扰害公安确有同谋或随从实施之情形自系共同正犯若仅为匪执役知情而该于项犯罪行为并未预闻亦无随从实施确证者尚难指为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