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28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8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8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声请再审案件认为合法受理者判决书内应写再审原告人再审被告人字样

  发见新书据声请再审应向原判决第二审衙门为之前之管辖错误不能再问

  告争祖坟如因彼造犹有争执请求为之确认自可认为已有先决之反诉应为亲属事件归地方管辖

  非继承人或有应继资格最先顺位之人原不能请求赎产惟既告争回赎无论持何理由均应为之裁判计算诉讼物价额自应适用民事诉讼律草案第九条之规定

  既为上告审判决在前后判自应受其拘束惟依编制法经过变更成例程序固非不许其后之判例与前有异然为威信起见仍以前判旨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