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31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31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31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行使伪造文书是否从事公务之官员及文书内容有无足证他人权利义务之事实均应分别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