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31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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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317号解释→ |
地方厅简易案件关于执行之声请或声明异议由地审厅长裁断如有不服自未便令其再向地审厅之合议庭声明应向高等厅抗告至简易案件本属于地方管辖者应以高等厅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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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厅简易案件关于执行之声请或声明异议由地审厅长裁断如有不服自未便令其再向地审厅之合议庭声明应向高等厅抗告至简易案件本属于地方管辖者应以高等厅为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