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32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132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132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32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以省长或财政厅为被告请求确认无代人赔偿公款责任并不以直接纠正处分为旨系民事确认性质之诉司法衙门要难违法拒不受理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