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3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13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13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3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明知为伪造货币而意图行使故意买卖之者应依伪造货币罪处断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