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3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3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3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明知为伪造货币而意图行使故意买卖之者应依伪造货币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