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365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136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136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36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不许流质为民事法保护债务人之要则惟在商行为则异于单纯之民事契约流质应属有效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