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36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36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36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夫得妻之同意租于人为娼立有租约如本夫与娼家有买卖意思托名为租夫应成立和卖或营利和卖罪娼家应区别是否主动诱买抑系被动买受应成立营利和诱或收受被和卖人之罪妻兄为当然代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