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36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36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37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告人请求撤销诉讼自无不许之理惟被告对之如有争执应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