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39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39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39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审判衙门对于未经检察官起诉之案除有特别规定外不得迳为审判

  移送管辖之案在侦查中发见诬告嫌疑原应另案办理则检察官送审意见书可否认为起诉尤须就其内容审查是否已备起诉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