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41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14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14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仅具上告书面而未叙理由者应由原审衙门定一相当期限令其补呈如过期尚未补呈可先将案卷送上告审核办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