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41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1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1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抢亲不能为解除婚约之原因至民教结婚纵使有违教规亦无许其离异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