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43号解释 中华文库 ←大理院统字第14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统字第14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如本省祇一地方厅而遇有声请移转管辖时得移转于高等厅管辖之县知事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