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45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5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5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对该县知事不起诉处分声明再议不论初级或地方管辖应由高等检察厅受理声明再议期间似以分别厅县准用上诉期间为宜

  逾期声明再议应予驳回

  上级检察厅发见原厅不起诉处分错误时得令原厅重行侦查提起公诉对于经过不起诉处分之案以另一理由告诉该管衙门仍应受理

  司法部令第五○九号明言控诉审系口头审理与上告审情形不同答辩程序可略予变通云云则地方检察厅检察官遇被害人经由该厅转送上告理由时应一律出具答辩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