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46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6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6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初判一经决定复审即应视同撤销至附带私诉应严守不理不告之原则未经当事人声明上诉亦不得并送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