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47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7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7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无效之婚姻根本上不能认有婚姻存在一切亲属关系自亦无从发生虽对于男之尊亲属有犯应照通常之律处断

  须尊亲属告诉乃论之罪本生父母虽得告诉但以所继父母均亡故或事实上不能告诉时为限若能告诉而不告诉或有法律上不得告诉原因本生父母自不得告诉

  有告诉权者并不告诉不以有积极之表示为限又明示舍弃告诉权一语既曰舍弃当然系在未告诉时与撤销告诉不同

  子对于出母妻对于夫之出母均应认其为尊亲属

  甲地检察官曾因证据不足为不起诉处分之案件乙地检察官如果查有可以起诉之证据自得起诉

  应行没收之物如审判衙门不能宣告没收或漏未宣告检察官厅固得斟酌情形施以没入处分

  检察官提起上诉但有足以证明其在期间内者即属合法

  检察官对于主任案件如有不服本得自由上诉不受他人意见之拘束若已改由他人主任则应由检察长命令行使职权检察长对于所属检察官主任之案件得自上诉

  原告人对于未经宣示或牌示之案如确未知案已判决及判决内容自应于知悉之日起十四日内许其呈诉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