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54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54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55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以强暴胁迫妨害人行使权利者若系故意并无误会情形当然构成刑律三五八条之罪

  已宣判尚未确定案件所援据之法律如经变更仅得提起上诉由上级审按照新法改判

  现行诉讼规例采用直接审理主义虽共犯中一人业已审判其他共犯被获到案时仍应依法另审

  已宣判之案件非经合法撤销或依法可认为已撤销者不得以同一审级重为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