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55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55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55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旗产圈地之所有权系在地主而不在佃户但其所有权概受永佃权之限制至于左右翼牲税局执照验契执照及地方官红契在诉讼法上固有公证之效力而不能专凭此以主张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