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3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3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3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应给付之物件种类等项未予判明自得许其另案起诉或请求补充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