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44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45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46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揽种情形其预缴之押租若经返还即可令佃人退佃是尚不能认为有永佃权存之在佃户私相转顶业主当然不受拘束该地习惯应有法之效力

  欠租在二年以上或一年内有意抗欠颗粒不交者自许撤佃

  虽不欠租地主实欲自种或因其他情形亦许收地惟佃户所受损失须给相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