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8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8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8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既处债务人以过怠金而仍不为一定行为或债务人赤贫无力不能缴纳过怠金者既未便援用收局工作之规定解释上尚难认有他项救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