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69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0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0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行政衙门之设权行为其后依职权变更或撤销受益人祗得向上级行政衙门诉愿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