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0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0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0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判决确定后非有民诉条例五六八条之情形不得提起再审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