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1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1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1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选举人于初选举日起五日内以舞弊起诉于五日后追加其他违背法令之事实苟非变更诉之原因即不应受期间之限制如系别一事提起诉讼则应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