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726号解释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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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727号解释→ |
仓库使用人如对于寄托物亦有管有之责而领得之者自属侵占业务上管有物之罪否则应成窃盗等他罪惟侵占罪本非以财产监督为被害法益故如侵占者明知各物属于数人应论数罪否则应视其行为之次数及犯意连续与否分别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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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使用人如对于寄托物亦有管有之责而领得之者自属侵占业务上管有物之罪否则应成窃盗等他罪惟侵占罪本非以财产监督为被害法益故如侵占者明知各物属于数人应论数罪否则应视其行为之次数及犯意连续与否分别论定